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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治理超标排放污染物工业企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7 生效日期: 1999-06-1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实现到2000年全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中央、自治区属工业企业实行限期治理。
  为促进限期治理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在限期治理项目的立项、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理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限期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要及时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限期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治理限期结束后,自治区将对按时完成治理任务、治理效果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
  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附:全区限期治理的超标排放污染物工业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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