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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拆迁基地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5 生效日期: 2005-08-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5)7号),加强拆迁基地的拆除施工管理,规范拆除施工企业行为,保护拆迁基地居民(单位)的合法权益,现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或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拆除施工企业,并与拆除施工企业签定委托拆除合同。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规定,在拆除工程计划开工15日前到拆除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拆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拆房管理部门应加强拆除施工管理。

  三、拆迁单位在居民(单位)搬迁并腾空房屋后,应与拆除施工企业进行书面交接,签定《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上下未搬迁居民(单位)的房屋不得签定《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

  四、拆除施工企业应按照《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确定的范围组织拆除施工。拆除施工(含拆除各种房屋构件)可能造成毗邻房屋不安全或漏雨的,不得实施拆除施工。

  五、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拆除施工企业应加强拆迁基地的房屋安全使用巡查,对已办理《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的,房屋出现险情,应及时拆除;对虽已腾空,但未办理《房屋腾空待拆交接书》的危房,建设单位或拆迁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危及他人的安全;对未腾空的危房应通知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采取措施。
  因拆除施工造成未搬迁居民(单位)的房屋不安全或漏雨的,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拆除施工企业委托专业单位修缮或加固。

  六、拆除施工企业应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加强与拆迁单位联系,但不得介入拆迁单位与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七、拆除施工企业野蛮拆房、违法违规,一经发现,取消相应资格。违法拆房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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