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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农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1 生效日期: 2003-08-11
发布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出口企业: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为扶持农产品出口,国家特下达2003年度出口农产品专项退税计划,专项用于办理2003年1月1日后农产品(包括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简单加工的工业品)的退税。我局已下文通知各区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为了用足用好专项退税指标,共同做好我市2003年度农产品的出口退税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出口企业(含外贸企业及生产企业,下同)2003年度出口的农产品应单独申报,且应抓紧申报,以便税务机关及时进行退税审核,及时退付应退税款;及时掌握我市农产品出口退税的总体需求,做好向总局申请追加计划的工作。
  2、出口企业应认真核实所出口的农业产品是否属于总局规定的《农产品范围》(见附件一)。对未列入总局规定范围需要增补的农业产品,应在8月底之前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我局各出口退税主管部门,我局将尽快上报总局核准。
  3、2002年底前出口农产品的退税,不属于专项退税计划办退范围,仍在正常退税计划内办理退税。
附件一:
农产品范围  
  序号   出口商品类别                            海关出口商品代码
  1、    活动物                               01
  2、    肉及食用杂碎                            02
  3、    鱼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03
  4、    乳:蛋;蜂蜜及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04
  5、    其他动物产品                            05(不包括0501人发;废人发)
  6、    活植物;茎、根;插花、簇叶                     06
  7、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07
  8、    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等水果的果皮                  08
  9、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09
  10、   谷物                                10
  11、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等;面筋                  11
  12、   油籽;子仁;工业或药用植物;饲料                  12
  13、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14
  14、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15 (不包括1517人造黄油;1518化学改性油脂;1520粗甘油;1521植物蜡;1522回收脂)
  15、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16
  16、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制品                 20
  17、   生皮                                4101、4102、4103
  18、   生毛皮                               4301
  19、   蚕茧                                5001
  20、   未梳羊毛、未梳动物细毛和粗毛                    5101、5102
  21、   未梳棉花、已梳棉花                         5201、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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