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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经贸委、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署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14 生效日期: 1998-08-2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价费发[1998]5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二连浩特、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各盟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物价局、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纠风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积极认真地贯彻落实好国家六部委署办对“三改”过程中的企业减免收费的政策规定。这里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国有深化改革,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一系列规定的具体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从全局出发,部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要严肃、认真、不折不扣做好落实工作。

  二、按照国家六部委署办关于对实行政府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其收费减免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的要求,对我区地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包括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价格事务所、公证处等,凡涉及对的收费,在办理“三改”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验资、审计、信用评级、产权交易、公证、职业介绍、法律服务、价格评估鉴别等业务时,其收费按现行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档次的50%收取。对特别困难的企业、尤其是破产企业、由当地经贸委出具有关证明后,一律实行免费服务,免收费用。

  三、全区各级物价、经贸、监察、财政、审计、纠风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协同配合,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处理贯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对顶着不办或违反规定贯彻不彻底的部门、单位,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政策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1998年8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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