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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继续减免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6 生效日期: 2003-08-0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厦地税发[2003]100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继续减免税问题的批复》(厦府办[2003]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除旅店业住宿业务外,194号文件所述其他行业减免税不再重新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19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餐饮业”包括旅店业中的餐饮业务。

  三、采用核定征收的业户是否继续调低定额,由各基层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民航旅客运输业务、旅游业和附加税费的减免及其他未尽事项依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市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实施意见》(厦地税发[2003]57号)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受“非典”影响的部分行业继续减免税问题的批复
厦府办[2003]194号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厦财税[2003]10号文悉。鉴于当前“非典”疫情已基本结束,我市相关行业经营已逐步恢复的实际情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函[2003]55号的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受“非典”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在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继续采取减免部分税收的政策,具体批复如下:
  1、7-8月份,旅店业客房收入,再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城市公交和轮渡公司再分别给予减征30%和50%的营业税、城建税,9月份起恢复正常征税。
  2、对餐饮业7月份再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建税一个月,8月份起恢复正常征税。
  3、对采用核定征收的出租汽车公司,7-8月份的定额(含营业税、城建税和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仍给予下调50%,9月起恢复正常征税。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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