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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分离市直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7 生效日期: 2003-12-07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樊政办发[2003]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关于分离市直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分离市直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2003年9月24日)
   为深化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做好市直国有企业分离自办医疗机构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81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襄发[2003]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支持市直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民经济战略性调整,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施卫生全行业管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二、分离原则
   (一)坚持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
   (三)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企业意愿,自主选择分离形式。
   (四)坚持发展的原则。企业不能将医疗机构视为“包袱”甩开,而要创造条件使医疗机构“轻装上阵”,有利分离后医疗机构发展。医疗机构与企业分离后,企业仍可继续支持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也可继续为企业服务。

  三、分离范围
   市直21家国有企业自办的医疗机构(具体名单附后)。

  四、分离方式
   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把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分离为非政府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采取以下分离形式:
   (一)整体分离。将企业自办的医院从企业分离出来,组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院或门诊部,医院或门诊部营业收入不纳税,其医疗收费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收支核算执行非营利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
   (二)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对企业卫生所(室)、医务室(所)实行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改建成为营利性诊所,按章纳税。
   (三)改建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当地社区卫生服务规划,改建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四)撤销停办。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企业自办医院、卫生所(室)、医务室(所)等医疗机构一律撤销。

  五、分离办法
   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分离时,人员和资产的划转,严格按鄂政办发[2002]81号和襄发[2003]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分离程序、时限
   (一)分离程序。依据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凡分离保留的,由企业医疗机构填写《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注册书》,报主管部门(行业)同意,到市卫生局办理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手续,确定其分离后的经营性质;撤销的,办理医疗机构注销手续。
   (二)分离时限。市政府确定的第一批改制的市直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共13家)首先进行分离,并在12月底前完成,其它的随所属企业改制同步进行。

  七、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分离政策。分离市直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政策性强,难度大,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对工作中的疑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保质保量地做好分离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加强领导,认真履行业管理职能。为做好分离市直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卫生局成立分离市直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分离工作事宜。
   (三)统筹规划,合理调整卫生资源。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边规划边调整,统筹安排全市卫生资源,积极稳妥地进行企业医疗机构分离工作。
   (四)创造条件,确保分离顺利进行。企业要把医疗机构的资产无偿划拨给医疗机构,与单位改制同步,承担医疗机构的债权债务,安置好分离前的离退休(含内部退养)人员。分离后确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企业医疗机构,当地应给予与其直属医院同样的政策。如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确定、下岗及离退休职工安置等方面一视同仁,创造一个公平的外部环境,促进企业医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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