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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本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1 生效日期: 2005-07-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区县质量技监局: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检查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4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管理,促进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国家级和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5年7月25日――9月10日。
  二、检查范围
  已通过验收和正在实施的所有国家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三、检查内容
  依据《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考核验收规则》和《上海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上海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的要求,结合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任务书重点检查:
  (一)项目的组织管理
  (二)项目的实施情况(实施的方案、措施、培训、总结等)
  (三)农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四)示范任务的完成情况及示范效果
  (五)示范的辐射带动效应和示范项目的后续管理情况
  (六)项目的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单位自查: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示范区项目任务书目标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示范区的现状进行逐项自查。自查时间安排从7月25日至8月10日。
  (二)区县检查:由区县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考核验收规则》和《上海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上海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以及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示范区项目任务书,对已验收示范区的现状进行如实考核,逐项开展检查。正在执行的项目按阶段任务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时间安排从8月10日至8月25日。检查结果于8月31日前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形式报市局标准处。
  (三)市局抽查:在区县质量技监局组织检查的基础上,由市局标准化处组织对国家级和市级示范区进行抽查。抽查时间安排从9月1日至9月10日。
  五、检查结果
  (一)区县质量技监局对项目进行检查后,根据要求对每个项目作出检查结论,检查结果应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并提出进一步提高示范区工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问题较严重的要提出处理意见。
  (二)市局标准化处组织抽查国家级和市级示范区。对问题较严重又没有及时整改的在建项目,将通报项目保证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并撤销项目;对已验收的市级示范区撤销《上海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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