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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语言文字应用科研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1 生效日期: 2005-07-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语委[2005]7号
各高校、各区县语委,市语委各委员单位:
  为推动本市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工作深入、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市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项目确立
  市语委科研项目的立项一般采取承担单位申请、市语委办审核下达的方式。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市语委办定期颁布科研项目指南;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填报《上海市语委科研项目申请书》(含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完成期限和成果形式等);市语委办组织专家根据申请书中的项目设计,并对承担单位的承担能力进行审核后,决定课题的立项。
  二、关于项目实施
  经市语委办审核决定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申请书中的项目设计要求及市语委办的审批意见,组织项目组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须由项目组报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语委办审核批准。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年度检查的要求及时向市语委办报告项目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一年内完成的项目,需提交中期报告),并对后续工作如何按期完成作出说明。项目进行中遇有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市语委办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项目承担单位的领导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把承担的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研究工作实行项目组负责人负责制,要加强项目自我管理,以保证研究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三、关于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在市语委科研经费中支出,具体数额由市语委办组织专家对项目组提出的预算数进行审核后确定。
  项目经费一般在研究工作开始时和阶段成果检查合格后按照50%、40%分两次拨付,剩余的10%在项目全部完成后拨付。跨年度的项目,其经费根据申请书中的设计,按年度拨付。
  市语委办下达的项目经费不得挪作他用;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财务制度。
  违反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暂停拨付下期经费;情况严重的,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承担相关责任。
  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向市语委办递交项目经费使用决算报告,接受上海市语委办根据需要组织的专项审计。
  四、关于项目成果
  项目完成后,由市语委办组织专家进行科研成果的鉴定工作。上海市语委可以对外发布和使用项目成果;承担单位可以将项目成果用于科研、教学和经上海市语委同意的其他用途。
  五、其他
  项目同时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立项的,须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市语委办对不属于上海市语委立项、但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的语言文字类科研项目依申请给予支持。支持的经费数由上海市语委办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课题价值、申请单位科研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根据申请的金额数确定。该项目的日常管理以及上海市语委办所支持的经费的使用,也应当遵照上述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上海市语委可以对外发布和使用该项目成果。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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