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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外来人员麻风病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8 生效日期: 2005-07-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皮肤病性病医院:
  为了解本市外来人员麻风病患病情况,为麻风病患者提供有效的抗麻风治疗,并对其接触者进行检查,根据卫生部《重点传染病项目管理方案》和2005年上海市麻风病防治工作计划的要求,我局决定在本市开展外来人员麻风病流行病学调查。现将《上海市2005年度外来人员麻风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发给你们,请各区县按照方案要求做好调查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上海市2005年度外来人员麻风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为了解本市外来人员麻风病患病情况,为麻风病患者提供有效的抗麻风治疗,并对其接触者进行检查,根据卫生部《重点传染病项目管理方案》和2005年上海市麻风病防治工作计划的要求,特制定2005年度本市外来人员麻风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一、目的
  通过抽样调查,掌握本市外来人员中麻风病的患病情况及密切接触者的感染情况。
  二、组织领导
  市、区县卫生局负责本次流行病学调查的组织和领导。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负责本次调查的具体实施、技术指导、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
  市皮肤病性病医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次调查工作中发现的可疑人员的鉴别诊断和确诊病人的治疗。
  三、调查对象
  本次流行病学调查采取主动宣传的原则,以线索调查为主,同时开展相关场所的麻风病宣传教育活动。
  各区县可选择部分街道或乡镇作为调查区域,在外来人员较为集中的场所,如:较大规模的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外来人员集中居住地、民工小学等,开展线索调查,调查人数应在1000人以上。
  四、组织实施
  (一)宣传教育
  各调查单位要在被调查区域内,充分利用黑板报、墙报、广播等形式开展麻风病健康教育的宣传。
  (二)发放线索调查表
  各调查单位在外来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发放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印制的健康调查表(见附件1),发放数量不少于10000份。三天后上门收取健康调查表,统计回收率并分类登记。
  (三)集中调查
  各调查单位调查人员要在收取健康调查表的同时,开展有关场所外来人员的集中线索调查,并做好登记(见附件2),各区县调查人数不少于1000人。
  (四)线索筛查
  对收集健康调查表和开展集中调查过程中发现有附件1所列症状的线索者,由调查人员进行初步检查,并进行登记(见附件3)。初步检查范围包括:皮肤损害的温、痛、触觉试验;观察出汗及毛发脱落现象;检查周围神经是否粗大、质地软硬及有否压痛。同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询问可疑者来自何地、确定是否麻风流行区、有无麻风家属史和接触史等。对畸残者还应询问曾患何种疾病致残等。调查人员可根据以上临床和流行病学资料,作出初步筛查结果。
  (五)鉴别诊断
  对线索筛查不能排除麻风病的人员,所在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出具转诊单(见附件4),由市皮肤病性病医院麻风科对其进行鉴别诊断,排除或确诊结果通过书面形式(见附件5)反馈出具转诊单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患者采用实名制登记(登记表见附件6),并做好为病员保密的工作。
  (六)治疗
  对市皮肤病性病医院最终确诊的现症病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免费治疗。
  (七)健康体检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确诊的现症病人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要进行麻风病健康体检,同时做好资料的收集和登记工作。
  (八)随访
  本次调查所确诊的现症病人,其治疗后的随访工作,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培训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会同市皮肤病性病医院负责本次流行病学调查的区县级业务骨干培训。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对社区调查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
  各区县卫生局应指定一名皮肤科专门医生,参加业务骨干培训和本次调查过程中的具体诊断工作。
  六、数据整理和分析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理、分析辖区内的调查数据,并进行总结,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外来人员麻风病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的整理和分析,完成调查报告,报市卫生局。
  七、质量控制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皮肤病性病医院成立专家小组,负责本次调查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八、调查经费
  本次调查经费由国家卫生部麻风病防治专项经费列支,5000元/区县,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划拨至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到专款专用,并做好使用登记。
附件1:健康调查表
  附件2:集中调查登记表
  附件3:线索调查登记表
  附件4:转诊单
  附件5:鉴别诊断结果反馈单
  附件6:麻风线索调查确诊人员登记表(以上表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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