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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全省旅游景区门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办文[2003]59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省旅游局、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全省旅游景区门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一日

  省旅游局 省监察厅关于加强全省旅游景区门票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作风,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现就全省旅游景区门票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旅游景区门票收入是旅游景区自身加强环境资源保护、配套和完善管理设施,实现持续发展、永续利用的主要资金来源。多年来,旅游景区一方面缺乏保护和建设资金,环境整治不到位,配套完善设施严重不足,一方面还承担了接近三分之一的门票减免负担,这影响了景区的生存和发展。为减轻景区负担、促进景区保护和发展,进一步转变机关干部作风,推进“学、查、改”活动的深入,必须进一步规范景区接待中的门票管理工作。

  二、全省旅游景区门票坚持利于保护、促进发展、区别对待、严格管理的原则,坚决杜绝非市场行为的景区门票减免现象。

  三、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干部及对口接待的客人,进入旅游景区游览,一律按规定购买门票。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可免购门票的,仍继续执行。持有记者证的新闻单位记者进入景区采访,可免购门票。

  四、执行此意见的范围包括:省内所有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收取门票的自然景观、人文古迹、博物馆、人造主题公园、城市公园等。

  五、凡违反景区门票管理规定,以行政手段强制景区给予门票减免,或购买门票后对景区经营管理进行刁难的,由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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