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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1 生效日期: 2005-07-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体[2005]34号
各高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函[200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市申请参加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的高等学校(含已经在教育部备案的复旦、交大等7所举办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请结合学习《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号),对照教育部《通知》提出的评估基本条件、评估主要运动项目、评估程序与办法,认真准备,抓紧做好申报与自评工作。
  二、本市申请参加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的高等学校(含已经在教育部备案的7所举办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须在2005年8月5日以前将自评报告和《普通高校举办高水平运动队评估申报表》及相应的管理文件、表格、数据、证明(涉及训练场馆设施的需附照片)等材料(附电子版),报送我委体卫艺科处(附送的电子版材料可发送至:wale109@sohu.com信箱)。
  三、我委将于2005年8月8日至18日期间,委托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组依据《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方案》,对申请评估的学校按所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在汇总专家组评估意见的基础上,9月15日前将学校申报材料和初评合格学校的《申报表》集中报送教育部,以接受教育部专家委员会的综合评估。
  四、按照教育部开展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实行“统筹规划、有序发展、严格条件、规范评审、确保实效”的工作原则,本市申请参加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的高等学校应在申报项目上控制总数、突出重点、排列顺序,分期实施,做到成熟一个申报一个,防止一哄而上。在自评过程中对不具备条件或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则自行中止申报,坚决实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真正体现评估的导向与激励功能。
附件: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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