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十价费[2003]127号
市委党校:
你校《关于申请调整函授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成人高、中学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3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你校2003年函授学费标准批复如下:
二、书本资料费:有定价的按定价收费,自编自印的资料按印制成本收费。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自2003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原在校函授生学费标准按专科每生每学年700元,本科每生每学年800元执行。十价费字[1997]224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你校在实施收费前,须到市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证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