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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地税局、高邮市人防办关于地方税务局代征人防建设经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8 生效日期: 2003-02-18
发布部门: 高邮市地税局高邮市人防办
发布文号:
根据省人防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苏地税发[2002]107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起,我市的人防建设经费由地税局代征 。征收对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企业、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标准:以我市人防办、财政局、物价局联合下发的邮价费[2002]75号文件为依据,即上述企业和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3元缴纳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缴纳60元。
  希应缴费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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