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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江苏通信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3 生效日期: 2003-01-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通联函[2003]6号

江苏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江苏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电信业务资费标准报批的报告》(江苏通信市场[2002]60号)、《关于江苏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电信业务资费标准报备的报告》(江苏通信市场[2002]6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试行)》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所报固定电话装、移机工料费和手续费收费标准;

  二、同意你公司ISDN业务、公用电话业务、无线市话业务、低速数据出租业务、国内出租电路业务、帧中继出租业务、出租光纤业务、出租管道业务、租杆挂线业务、用户交换机代维费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发和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有关现行规定的相应资费标准执行。

  三、你公司所报固定电话用户要求改号费、过户费,语音信箱业务、智能网96900业务的开户费和特殊功能使用费,程控电话可选择服务项目功能使用费,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呼叫中心服务业务收费,因特网拨号上网网络使用费和帐号用户开户费、因特网专线接入网络使用费、因特网宽带接人网络使用费和开户费,虚拟主机出租、服务器托管、电子邮件等因特网资源出租及服务业务收费,无线接入电话短消息业务收费,准予备案。
  有关固定电话等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和IP国内长途通话费、IP国际及港澳台长途通话费资费标准,在信息产业部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后,另行批复并办理备案手续。
  其他电信收费项目和标准,你公司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另行专项报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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