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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科研机构改革转制有关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9 生效日期: 2003-01-0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徐政办发[20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我市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步伐,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科研机构改革转制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时,允许从其净资产中提取职工安置费。原属全民固定工的,按城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原属合同制职工的,按工龄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计算。领到安置费的职工,自动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自谋职业。
  二、转制前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由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实际差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应支付的养老金。所需资金可从净资产中提取,或从拍卖变现国有资产所得中解决。一次性缴清有困难的,可与经办机构协商在2年内分期上缴。净资产或拍卖变现的国有资产的所得不足以提取的,在本系统内国有资产收益中调剂解决。
  三、市属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的转制科研机构净资产为负值、按零资产整体出售的,经批准,资不抵债部分由该转制科研机构所在的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承担。
  四、徐政办发[2002]26号文件第三部分(十九)条修改为: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2002年1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
  二00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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