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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江苏省徐州农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3 生效日期: 2002-12-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通[2002]14号

为加强对江苏省徐州农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的管理,确保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城市规划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依法划定的徐州农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造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设置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其他物体;
  (五)种植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树木、农作物等;
  (六)在机场护栏围界外60米范围内开挖取土;
  (七)损毁机场护栏围界;
  (八)在机场周围焚烧作物秸杆、杂草等多烟植物以及从事其他可影响能见距离的活动;
  (九)在升降带两侧及两端各4公里范围内放气球、风筝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
  (十)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在机场周围堆放垃圾等招引鸟类觅食;
  (十一)在依法划定的农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畜禽;
  (十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台、电磁设施等;
  (十三)损坏飞行器及助航设备、设施;
  (十四)从事其他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妨碍机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清除或者按照规定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障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逾期不清除、不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妨碍机场管理秩序行为的,由江苏省徐州农用航空站机场保卫部门予以制止,制止不从的,由机场所在地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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