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7 生效日期: 2002-12-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地税函[2002]302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2]1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大委托”贷款业务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11月28日 国税函[2002]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中国建设银行接受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政策性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单位售房款、城市住房基金、住房租赁保证金、城市住房建设债券资金等,下同)“大委托”贷款业务,此项贷款业务未纳入损益反映,但已按利息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对其2000年底以前发生的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按照营业税法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接受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开展政策性住房资金“大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吸纳资金后发放贷款业务,虽然此项贷款业务未纳入损益反映,但已按利息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因此,对其2000年底以前发生的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依照营业税有关法规规定准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请遵照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