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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7 生效日期: 2002-11-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通政办发[2002]199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切实做好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现对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待金发放对象
  (一)经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市区城镇户口(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在校大学生)的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军队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二、优待金发放标准
  (一)入伍前为市区城镇户口的社会青年和在校大学生,优待金标准按义务兵服役年限计算。第一年为900元,第二年为1000元。优待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二)入伍前为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定向培训生及经劳动部门批准的非城镇户口的计内工)的优待金由原单位发放,标准按本单位同期职工标准工资和奖金平均水平的70%计发。
  (三)特困企业在职职工入伍的,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同期入伍的城镇社会青年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四)在职职工服现役期间,入伍前所在企业破产,其优待金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依据同期入伍社会青年优待金标准发放。

  三、奖励标准
  (一)城镇义务兵在部队获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根据奖励等级,增加其家属当年的优待金。其标准为:荣立三等功的增发20%;二等功的增发40%;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的增发5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7.5%,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
  (二)入伍前具有大专学历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比同期入伍的增发10%;本科学历以上的(含本科)增发20%。
  (三)征集进藏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比同期入伍的增发200%。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优待金标准在增发优待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5%,荣立二等功的提高30%,荣立一等功的提高50%,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提高1倍。
  上述对象增发优待金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列支。

  四、优待金发放程序
  (一)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计发优待金。服现役期满,退役当年发给全年优待金。入伍前为城镇社会青年的优待金,由其家属凭义务兵入伍通知书等有效证件,于每年年底前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入伍前为在校大学生的,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民政部门发放。
  (二)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城镇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在职入伍的,仍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发给;城镇社会青年入伍的,从下一年度起凭迁出地的县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及义务兵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给。
  (三)义务兵父母的户口从本市迁出的,如系在职入伍的,仍由原单位发给优待金;社会青年入伍的只发给当年的优待金,第二年起停止发放。
  (四)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改、判刑的,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五、优待金的使用范围
  (一)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奖励立功军人和优秀士兵。
200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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