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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数量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1 生效日期: 2002-09-21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按照市领导有关精简文件数量提高工作效率的指示精神,现就精简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简报,压缩发文数量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切实精简各类文件简报。市政府及办公厅发文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注重实效,简明扼要,增强可操作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切实提高文件质量,努力减少文件印发数量,严格控制文件印发规格,大力减少转发性、参阅性文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并同时在《南京政报》上发布的文件不再印发。

  二、调整地名命名类批复的发文主体。凡涉及地名命名的事项,全市各区的所有驻区单位应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江宁、浦口、六合三区的地名命名事项经市地名办审核后由区政府发文批复;其他区的地名命名事项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行文请示,道路、广场等城市公共设施仍由市政府发文批复,住宅区、高层建筑等经市政府同意后转市地名办,以市地名委员会名义发文批复,文中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

  三、大幅度减少调整领导小组类文件。确需调整领导小组成员的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部门向市政府行文请示,经市政府同意后,一般以领导小组名义发文,文中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

  四、严格控制转发类文件。市政府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要报请市政府转发,形成公文旅行。市政府办公厅对此要认真把关,严格控制。

  五、精简《宁政办通报》印发期数。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一般性讲话不印发《宁政办通报》。如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同志同意,可在市政府办公厅《综合信息》、“中国南京”网站上发布或由部门发文。

  六、调整市政府普发性文件和简报的印发范围和数量。今后凡不涉及机密的普发性文件和领导同志讲话,均在《南京政报》及“中国南京”网站上公开发布,同时减少文件简报的印发范围和数量,部分企事业单位不列入发文单位,各区县的发文数量由11份减少为5份。取消发文的单位如需查阅政府文件,可与《南京政报》编辑部(电话:3608192、3638671)联系,或登录“中国南京”网站(网址:http://www.nj.gov.cn)查阅。
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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