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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房产管理局、江苏省盐城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6 生效日期: 2002-09-06
发布部门: 江苏省盐城市房产管理局江苏省盐城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盐市价发[2002]131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局(建设局):
  最近,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根据6月25日七部委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下发了《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整顿规范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为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保持商品房价格的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根据《盐城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盐政发[1999]203号)规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和为特定销售对象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定价,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2001年底,全国人大批准的我国加入WTO协议附件四中明确将住房销售价格纳入政府指导价格管理的范围。最近,经国家计委审定的《江苏省定价目录》,也明确普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开发成本,确保商品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各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房产(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认真执行商品房一套一标规定
  贯彻明码标价规定,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需要,是新形势下我国价格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国家管理市场价格的行政强制措施。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社会对价格的监督,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委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2]第8号令)以及市物价局制定的《商品房明码标价规范》,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应采用价目簿的形式标示商品房价格,实行一套一标。价目簿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标价内容应真实准确,字迹清楚,用语规范,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强化商品房价格监测、检查的力度
  各地价格、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商品房价格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以及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情况,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从而保证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合法经营。要在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上狠下功夫,及时了解、掌握开发企业的实际预(销)售价格,分析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做好预警预报工作。实施对小区配套项目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对小区公共及附属设施、绿化、物业管理用房等建设、使用情况,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商品房价格中已经分摊小区配套费用又未按规划要求落实配套项目的,要督促开发企业加以完善,确保住宅小区配套项目的落实,以保障住户的权益。对应建未建或将公共设施擅自变更用途、出售等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四、加大涉房收费及垄断行业价格的管理
  继续加大对涉房收费的清理力度,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也不得提高。重点抓好经济实用房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加强对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等垄断企业价格行为的整治力度,坚持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严禁垄断企业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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