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2]89号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普查和清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普查和清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134号)精神,决定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普查与清理。现对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查与清理的范围
(一)这次省级机关办公用房普查登记的范围是,省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省政府驻外机构,以及上述部门下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机关办公用房范围。
1.已使用及在建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2.已使用的各类业务用房,包括为机关办公提供服务的信息(计算)中心,文印中心,培训中心,机关内部招待所,公共服务、设备及附属用房,机关幼儿园,政法部门专业业务用房等及其相应土地。
3.与行政机关相关的特殊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4.为减少普查登记遗漏,在实际操作中,除明显不属于清理的对象外,与上述三种类型相近的各类用房原则上都应列入普查与清理范围。
二、普查与清理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这次普查与清理以自查为主。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办公用房基本情况登记表的要求认真填写,查清房屋来源情况,说明使用状况,提出清理意见。
(二)普查与清理的步骤及时间安排。这次办公用房普查与清理计划在8个月内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9月份起到10月底,进行普查登记。一是各部门、各单位明确办公用房普查与清理工作的领导及具体承办人员,并将名单于9月10日前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二是各部门、各单位做好自查工作,按规定要求填写登记表;三是由各部门、各单位整理好材料,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10月31日前将登记表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二阶段,11月份起到12月底,进行清理。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部门、各单位填报的普查登记表进行汇总,会同有关部门对一些数据进行核实,对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
第三阶段,2003年1月份至3月底,建立数据库和加强管理。通过调查,建立省级机关办公用房数据库,为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奠定基础,并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的使用、维修保养及物业管理。
三、加强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的相关工作
对办公用房普查与清理,关键是要对机关办公用房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进行统一管理。为此,各部门、各单位要在10月31日前配合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尚未登记房屋、土地权属及正在建设的办公用房,由机关部门、单位提供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红线图、质检报告、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通过接管、接收、购买、交换等形式取得的办公用房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
(二)对正在办理手续的办公用房,由机关各部门、单位提供相关凭证及其他原始资料,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理变更登记。
(三)对已经登记的办公用房,由机关各部门、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理变更登记。
这次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普查与清理,是改进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务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对待,积极工作,加强沟通,互相协作,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件: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基本情况登记表(表一、表二)(略)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