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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普查和清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8 生效日期: 2002-08-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2]89号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普查和清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普查和清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134号)精神,决定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普查与清理。现对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查与清理的范围
  (一)这次省级机关办公用房普查登记的范围是,省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省政府驻外机构,以及上述部门下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机关办公用房范围。
  1.已使用及在建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2.已使用的各类业务用房,包括为机关办公提供服务的信息(计算)中心,文印中心,培训中心,机关内部招待所,公共服务、设备及附属用房,机关幼儿园,政法部门专业业务用房等及其相应土地。
  3.与行政机关相关的特殊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4.为减少普查登记遗漏,在实际操作中,除明显不属于清理的对象外,与上述三种类型相近的各类用房原则上都应列入普查与清理范围。

  二、普查与清理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这次普查与清理以自查为主。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办公用房基本情况登记表的要求认真填写,查清房屋来源情况,说明使用状况,提出清理意见。
  (二)普查与清理的步骤及时间安排。这次办公用房普查与清理计划在8个月内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9月份起到10月底,进行普查登记。一是各部门、各单位明确办公用房普查与清理工作的领导及具体承办人员,并将名单于9月10日前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二是各部门、各单位做好自查工作,按规定要求填写登记表;三是由各部门、各单位整理好材料,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10月31日前将登记表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二阶段,11月份起到12月底,进行清理。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部门、各单位填报的普查登记表进行汇总,会同有关部门对一些数据进行核实,对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省委、省政府。
  第三阶段,2003年1月份至3月底,建立数据库和加强管理。通过调查,建立省级机关办公用房数据库,为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奠定基础,并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的使用、维修保养及物业管理。

  三、加强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的相关工作
  对办公用房普查与清理,关键是要对机关办公用房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进行统一管理。为此,各部门、各单位要在10月31日前配合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尚未登记房屋、土地权属及正在建设的办公用房,由机关部门、单位提供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红线图、质检报告、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通过接管、接收、购买、交换等形式取得的办公用房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
  (二)对正在办理手续的办公用房,由机关各部门、单位提供相关凭证及其他原始资料,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理变更登记。
  (三)对已经登记的办公用房,由机关各部门、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理变更登记。
  这次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普查与清理,是改进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务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对待,积极工作,加强沟通,互相协作,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件: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基本情况登记表(表一、表二)(略)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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