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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0 生效日期: 2002-09-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锡计生[2002]29号

各市(县)、区计划生育局、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无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无锡市卫生局研究制定以下意见:
  一、成立无锡市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精神,经无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无锡市卫生局研究,决定成立无锡市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
  无锡市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是在无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无锡市卫生局领导下的专业性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工作;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指导并开展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与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无锡市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特点分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组。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组
  1、成员
  梅柏如:无锡市儿童医院儿内科主任医师
  蒋正生:无锡市儿童医院儿内科主任医师
  樊启英:无锡市妇幼保健院遗传优生科主任医师
  赵淑琴:无锡市第一人民医院儿内科主任医师
  浦忠才: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神经科主任医师
  周丽钧: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眼科主任医师
  蔡瑞元: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儿内科主任医师
  秦君华: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儿外科主任医师
  袁国桢:无锡市第七人民医院精神科主任医师
  陈惠英:江阴市人民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
  姚 平:江阴市中医院内科副主任医师
  夏文华:江阴市计划生育指导站内科副主任医师
  刘一军:宜兴市人民医院儿科副主任医师
  周苏君:宜兴市人民医院外科副主任医师
  张 茅:宜兴市人民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
  顾惠芬:锡山区人民医院儿内科副主任医师
  惠利民:锡山区人民医院外科副主任医师
  顾东方:锡山区人民医院皮肤科副主任医师
  2、工作任务
  参加病残儿医学鉴定及优生指导工作。
  3、工作方法
  依照国家计生委颁布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制定的《无锡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组
  1、成员
  薛文群: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医师
  王怡芳:无锡市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指导中心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杜金洁: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医师
  吴存培: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医师
  龚 健:无锡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李梅丽:无锡市第三人民院妇产科主任医师
  胡玲卿:无锡市第三人民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何成章:无锡市第四人民院妇产科主任医师
  金惠丽:无锡市第五人民院妇产科主任医师
  高愿梅:惠山区计划生育指导站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2、工作任务
  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工作;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指导并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与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3、工作方法
  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的《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无锡市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无锡市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成立后,原无锡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无锡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无锡市节育并发症鉴定小组三个专业性组织自行解散,其工作职责由无锡市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委员会承担。

 

  二、开展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知情同意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精神,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尊重公民享有的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及其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并填写《知情同意书》(式样另发)。

 

  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
  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对因计划生育原因而需进行取环、输卵(精)管吻合、大月份引产手术的服务对象,应让其提供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级(街道)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式样另发),方可施行手术。对输卵(精)管吻合、大月份引产手术,实行定点制度,定点单位为各市、市(县)区级医院。
  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卫生局决定,将每年组织一次对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检查;同时聘请部分专家作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不定期地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范围、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等。
  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认真接受监督管理和有关检查,确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做到依法服务,不断提高我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无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无锡市卫生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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