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2]267号
常熟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要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申请报告》(熟国税发[2001]42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1]1016号批复如下:
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是由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苏州市投资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和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1105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同时兼营和电力有关的产品,属于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该企业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江苏常熟发电有限公司从事生产销售电力等能源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