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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4 生效日期: 2002-08-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计生委、民政厅、计生协《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8月14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计划以来,我省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促进了人口素质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也起到了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加,许多“单位人”变为“社会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一些社会职能逐渐向社区转移,给城市特别是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新的压力。面对新的形势,必须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社区、服务社区。这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推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当务之急。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识和解决城市人口问题,进一步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开创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十五”期间,我省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区建设要求,加快构建“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新体制;依托社区,建立资源共享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开展以知识普及、知情选择、随访服务、咨询指导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确保育龄群众享有较好的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推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建成一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示范社区,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尊重社区居民的计划生育主人地位,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家庭社会化服务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
  二是坚持全面融入,资源共享。充分利用社区资源,调动方方面面积极性,努力形成齐抓共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
  三是坚持依法管理,居民自治。认真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真正实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管理水平。发展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壮大社区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推行计划生育办事公开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社区居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参与程度。
  四是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更新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思路,认真研究解决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全面实现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
  五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城市社区发展水平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的差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三、加快构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新机制
  建立完善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区、街道统一管理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常住人口、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综合服务职能,并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政府做好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计划生育工作,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双向服务协议书。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等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支持、协助并参与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大力推进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区、街道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街道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干部。社区居委会下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委员或工作人员。大力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宣传、服务、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组织社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建立以居民小组组长、居民代表为骨干的社区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按照社区居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求,有针对性地为社区居民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加强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相关部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组成流动人口管理协调机构,依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办证中心、社区警务室、物业管理机构,对流动人口实行统一管理。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社区居委会协助有关方面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联系,掌握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劳动就业、生产生活、子女入托等服务。重视抓好下岗、失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下岗、失业育龄群众再就业。

  四、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全面融入城市社区
  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利用社区资源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咨询服务,多形式、多渠道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普及计划生育、生殖保健、老年保健和青少年性健康等科学知识。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依托社区教育机构办好社区人口学校和有关宣传阵地,社区宣传栏开辟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进一步增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强化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要把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和咨询、随访作为重要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社区依托卫生机构设立计划生育服务阵地。区、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检查和指导,通过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服务责任。推进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化,抓住结婚登记、怀孕建卡、产后访视等关键环节,做好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和随访服务工作,尤其要为社区内的无业、个体、流动人口育龄夫妇等特殊人群提供基本服务。
  尽快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纳入社区信息网络。建立与区、街道、居委会、相关部门和辖区内单位相衔接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并与社区信息网络链接,实现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化。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健全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制度,特别要做好对当年发生各种婚孕现象的对象及特殊人群的信息采集和处理工作。发挥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网络服务功能,为社区内育龄群众提供便捷、准确的信息服务。

五、切实加强对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其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作为社区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层层分解任务,加强检查考核,认真抓好落实。各级计生、民政、计生协要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调会议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努力增加对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公共投入。各地要切实保证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经费,不断提高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装备水平。动员辖区内的单位和社会团体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形成多渠道的筹资机制。
  积极开展创建人口与计划生育示范社区活动。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示范社区创建计划,明确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及具体措施,并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精心组织实施。结合“文明城市”、“文明城镇”、“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融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计划生育协会
200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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