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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期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16 生效日期: 1989-01-16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民函[198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本国外务省对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其国民送达出庭传票,常以收到时间距出庭时间不足两个月为由退回。鉴此,并考虑到向我驻外使、领馆转递文件的时间,我外交部建议,我国法院今后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本国民送达传票,于传票指定日期四个月前送至领事司为宜。今后人民法院送达这种传票,请按外交部要求的时间办理。同时,对日本国裁判所通过外交途径向我国公民送达出庭传票,送至我外交部时,距传票指定日期不足两个月者,不予送达,并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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