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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30 生效日期: 2003-06-30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03]96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正在逐步恢复。为了巩固“非典”防治成果,将“非典”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恢复全市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6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坚持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分类指导、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总体要求,思想不能麻痹,领导不能削弱,工作不能松懈,切实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落实各项防治工作责任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调整防治非典指挥部工作方式,统一协调整合公共卫生和医疗资源,继续保持应急处理能力,做到常备不懈。

  二、严格疫情报告,加强医疗机构的防治工作。市、县(市)要合理调整、规范定点医院。市传染病医院作为全市“非典”防治定点医院继续保留,大冶市、阳新县要建设和完善一所后备医院,一旦需要,迅速投入使用。在逐步恢复正常医疗秩序的同时,确保患者就医安全、方便,严防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
  继续保留医院、乡镇卫生院现有发热门诊。各级医疗机构要设立相对隔离的预检接诊点,对就诊病人进行体温测量,对发热病人进行登记,对不明原因发热者,应迅速组织会诊和排查。发热门诊实行发热病人日报告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医院预检接诊点进行检查,确保发热病人监测和转诊工作到位。
  完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医务人员流行病学知识以及传染病防治法规和防治专业知识培训,对发热病人必须询问流行病学史,并认真做好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登记簿的填写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派专人到医疗机构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做好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观察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疫情报告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和“有事即报”制度及报告时限规定,并逐级上报疫情。

  三、以人为本,科学规范隔离措施。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卫生部2003年第11号公告)划分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严格隔离观察,当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被排除时,要立即解除对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措施。各县(市)区对隔离人员要进一步甄别,凡不符合隔离标准的,必须立即解除隔离。对一般接触者进行为期2周医学观察,即每天检测体温并观察询问有无相关症状,如无异常,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其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
  对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以下简称流行地区)有发热症状的流动人员,要在医疗机构内实行医学观察。对来自连续20天以上没有报告确诊病例地区的人员不再进行医学观察。随着疫情趋缓,要逐步取消对人员流动的限制,保证公务、商务和其他日常活动的正常进行。
  要认真做好一线医护人员的防护工作,防止经过呼吸道、接触和粘膜的感染。不得对正常人群反复进行X线透视。

  四、合理实施卫生检疫。要加强对人员流动的出入双控,防止疫病的输入。一是对来自流行地区的火车、轮船、营运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凭所在地发给的全国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消毒证》放行,不再对当日已消毒的公共交通工具重复进行消毒。二是旅客在国内旅行无需出具健康证明。三是乘坐火车、轮船、营运客车的旅客在起始站填写全国统一规定格式的《健康申报卡》,该卡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单位保管并根据需要及时转交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乘坐同一班(车)次的旅客,各县(市)区不得要求重复填写《健康申报卡》。四是旅客在起始站和到达站要各测一次体温,体温达到或超过37.5℃(以水银体温计测试为准,下同)的旅客不得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体温38℃以上的旅客应立即排查,对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五是承运单位要对在途旅客的健康状况进行观察,发现有发热等相关症状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对旅客进行体温检测和填表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出国(境)人员需要向对方国家、地区出具健康证明的,按国家质检总局和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非典型肺炎卫生检疫按我国加入有关多边条约办理。

  五、做好重点部位、重点人群的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场所的防疫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学校以及宾馆、饭店、用工企业等单位,对来自流行地区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以及健康和个人情况登记。旅行社应对旅游团组的旅游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观察。要依法加强会展场馆、体育运动场所、宾馆餐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一旦在公共场所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病人接触场所的消毒工作应组织专业队伍进行。要宣传正确的消毒方式和方法,减少危害和污染。
  继续做好学校防控工作。对来自流行区的返校师生要继续做好医学观察,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坚持体温日检制度,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即送医院就诊,并同时向当地防治“非典”指挥部报告。经常对学生宿舍及公共活动场所消毒通风,坚持学生活动审批和校门出入管理制度,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防控工作。
  强化农民工监测措施。各地要认真做好返城农民工的“非典”防治工作,对已返城农民工要加强管理,但不得设置务工障碍。实行返城农民工报告和登记制度。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每日对返城农民工进行统计,通过“非典”疫情信息应急系统逐级上报到市防治“非典”指挥部。用工单位新招收农民工应向所在居委会申报、登记备案;用工超过200人的,要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用工单位要负责做好对农民工体温检测和报告等疾病预防工作,为农民工提供相对固定、卫生通风条件较好的住所。没有接收单位的农民工,由其居住街道居委会(社区)负责卫生检查、健康登记、疾病预防等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生活工作场所的卫生防疫检查。

  六、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抓紧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在2-3年内,建成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系统。近阶段,一是要积极争取和落实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债建设项目。二是由市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局配合,确保今年9月底以前完成县级传染病区和乡镇发热门诊的建设。三是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四是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公共卫生经费投入,确保全市公共卫生系统正常运转。

  七、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要深入持久开展“讲文明、讲卫生、改陋习、树新风”活动。推进全民健康教育工作,把城市社区、医院的健康教育和“亿万农民健康促进活动”落到实处,引导广大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防范的能力。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努力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卫生生活质量。要下大力清除城市生产、生活区的卫生死角、暴露垃圾,整治卫生环境。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并加强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坚决纠正。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予以查处。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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