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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6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2003]81号

鄂州市物价局:


  你局《鄂州市物价局关于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请示》(鄂州价[2003]67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经研究,同意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标准每吨为0.50元,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按时划给污水处理企业,同时取消城建部门征收的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
  二、执行时间:二○○三年七月一日。
  三、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你局要建立起年度审查制度,监督和掌握污水处理费的开支和使用情况并报省物价局。征收企业必须按文件要求做到专款专用并在三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四、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五、请你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控制价格出台后的相关反应,以减轻群众和企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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