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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6 生效日期: 2003-06-16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03]89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湖北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我市散装水泥发展步伐,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提高散装水泥综合配套能力和设施装备的技术含量,实现水泥工业生产方式的转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认识。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对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要有一名领导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是全市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提高综合配套能力和技术含量。全市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必须按要求配置占全部水泥生产能力50%以上的散装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设施必须同步建设,其发散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否则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配备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散装水泥设施,大力使用散装水泥。

  三、严格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根据《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水泥生产企业按袋装水泥销售量每吨征收1元;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凡使用袋装水泥的每吨按3元或按建设面积每平方米1.5元征收。全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由黄石市散办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大冶市、阳新县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散办委托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漏交、拒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按《办法》第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县(市)区和部门为促进本地(单位)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制订相关优惠政策和办法,不得违反上级政府制定的有关税费征收政策。对市级重点工程和特困企业需要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市政府审批。对违令行为各级政府要责令纠正。

  五、各有关部门应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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