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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市纠风办关于2005年规范月饼产销管理,确保市场供应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8 生效日期: 2005-06-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区县商委(经委、经贸委、局)、纠风办、有关月饼生产、经销企业、有关连锁超市公司
  2005年月饼产销季节将临,为做好月饼生产、销售管理工作,确保市场供应和秩序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产销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
  各月饼产销企业要根据市场的需要组织生产,安排充足的销售网点,搞好产销衔接。一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月饼质量标准,从原料、辅料、设备、人员和配送等方面加强检查,严禁以次充好,保证产品质量;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企业要从采购、加工、储存、运输等生产全过程,根据ISO9000和HACCP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抓好关键生产环节,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合格率;三是要做好月饼销售高峰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生产企业和经销网点要密切配合,落实配送环节,避免销售脱节,事先制定工作预案,必要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并取得工作支持,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二、推行适度包装,保护资源环境
  为推进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针对本市月饼生产、销售中存在的过度包装问题,市经委于今年4月发出《关于开展月饼适度包装工作的通知》(沪经食[2005]131号),各区县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对月饼适度包装工作的指导,引导生产和经销企业主动参与月饼适度包装工作。各生产和经销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行业协会制定的《上海市月饼适度包装暂行办法》,自觉贯彻包装合理化、用材减量化的要求,制止各种形式的过度包装,引导广大市民理性消费。

  三、禁止发售代币票券,规范销售行为
  各月饼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本市关于严禁印制、发售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规定,不得印制、发售和使用代币票券。月饼生产企业为以销定产、方便消费、均衡提货,确需印制部分月饼专用提货凭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月饼专用提货凭证应当标明月饼品名、提货起止日期及指定的提货地点,不得标明或变相标明价格面值;
  2、限于提取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盒装月饼;
  3、不得提取月饼以外的其它商品;
  4、提货地点不得设在连锁超市、大卖场、百货商场内;
  5、对超过使用期限的月饼专用提货凭证应当及时回笼,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四、加强检查指导,落实协同管理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商业流通、纠风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系统和所在地内月饼生产、经销企业的产销指导,规范月饼包装行为,督促月饼产销企业严格执行国务院和本市关于严禁印制、发售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规定,规范月饼专用提货凭证的使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制止,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配合政府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有关月饼生产企业印发专用提货凭证的数量应当报所在地各区县流通主管部门,由各区县流通主管部门报市经委。
上海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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