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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1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湖北省襄樊市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办发[2003]19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开发区党委、管委会: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3年6月11日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管理,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源头治腐工作深入开展,现就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财政支出体制改革,运用政府集中采购手段,依法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进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管理,为公务用车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快捷的服务。通过实行集中定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管理,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源头治腐和廉政建设,推动车辆维修、加油和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二、对象和范围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事业收入和其它财政性资金)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卡车、工具车等所有机动车辆,需要维修、加油和办理财产保险的,均纳入集中定点管理范围。

  三、工作措施
  (一)定点供应商的确定。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公开择优选定经营实力较强、服务质量优良、收费价格合理的维修、加油、保险商家。按照合理分布的原则,在市直分别选定6-8个定点维修、加油商家(站点);按照取合理最低价中标法,选取1个或1个以上(在价格比较接近的情况下)定点保险服务商。对确定的供应商,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予授牌。定点供应商一年一定。
  (二)车辆管理办法。凡纳入“三定”范围的公务车辆,必须到统一选定的定点商家(站点)接受维修、加油和保险服务,并按照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车辆维修实行“送修单”制,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保险实行集中投保制。其具体管理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费用结算。纳入“三定”的车辆,其费用来源不变,资金从各单位在市财务核算中心设立的帐户中直接支付,报销手续由市财务核算中心审核把关。单位资金尚未纳入市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的,其资金支付渠道不变,审批报销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除到市区以外出差发生的车辆维修、加油费用外,对违反“三定”管理的公务车辆维修、加油、投保费用,单位一律不得报销,市财务核算中心一律拒付。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曲颖任组长,市长助理马新南,市政府秘书长刘德政,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金良,市财政局局长胡颐新,市审计局局长王万清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副局长杨利华、市经贸委副主任钱兴超、市交通局副局长高麦生、市物价局副局长潘巧莲、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赵安国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杨利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公务车辆“三定”工作中招标定点、费用结算、运作程序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制度规定,将公务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市监察、审计部门要把各单位执行“三定”的情况,作为行政监察和财务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市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务车辆维修、加油、保险服务收费价格的管理;市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商家维修、加油质量的监管。车辆维修、加油、保险服务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要严格行业管理,引导供应商改善经营和服务。
  “三定”工作从2003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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