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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骨灰有序流动的管理,制止乱埋乱葬,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和城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及《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实行骨灰有序流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琅岐经济区及已推行火化县(市)的乡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骨灰有序流动。
二、丧事承办人向殡仪馆领取骨灰,应提交福州市殡葬管理处统一制发的《福州市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证明书》、骨灰安放证、已购公墓、格位的发票。
三、骨灰应在经国家、省、市民政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内安放。
四、暂时未能确定骨灰去向的,可暂寄存殡仪馆,殡仪馆应为丧属群众寄存骨灰提供服务。
五、丧事承办人要求将骨灰自行播撒、深埋(不留坟头)、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必须由当事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出具的《福州市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证明书》方可向殡仪馆领取骨灰,并报市、县(市)殡葬管理部门备案。禁止在开具证明时向丧属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六、各县(市)区要加强本地区实行骨灰有序流动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对骨灰自行播撒、深埋、植树葬等跟踪管理。
七、严格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公安、城管执法、土地、林业、宣传、文明办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对骨灰有序流动工作的管理。对于各公墓(骨灰堂、楼、塔)、各有关部门弄虚作假,为丧事承办出具假证明的,或殡仪馆违规放行骨灰,以及丧事承办人不执行骨灰有序流动管理规定的,将依照《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及《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有关罚则处罚。八、本通告自2003年7月5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