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2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州政发[2003]23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2003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鄂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鄂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区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担。长港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执法目标的完成负主管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和所属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执法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岗位,对有关具体执法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范围进行评议考核。行政执法目标考核按占政府目标责任制10%的比例确定。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评议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情况;
  (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四)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五)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七)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八)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评议可以采取问卷调查表、测评表、互评表等方式,分别通过行政相对人、有关组织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测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


    第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第 条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情况,制定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的具体办法。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于每年年底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的全面评议。

 

第三章 行政执法考核

    第八条 行政执法考核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查核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行政执法目标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确定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考核目标和标准。


    第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根据《鄂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目标量化表》(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另予印发),于每年年初确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年度重点目标,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年度重点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完成行政执法目标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目标检查、考核,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联合人事、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检查考核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三)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档案;
  (四)受理行政执法情况投诉;
  (五)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对考核的结果,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按规定记分办法进行逐项计分,量化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目标完成情况,并计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分值。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公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并按规定予以奖惩。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应当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的全面工作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由市、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行政执法中表现突出或者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为依法行政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工作不力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由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由法制工作机构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负有全面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未达标的机关,取消本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评优资格;连续两年未达标的机关,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