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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 2003-05-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州政发[2003]18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长港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鄂州市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中介人(以下简称中介人),是指为本市提供外来投资项目信息,并为之联络服务,促进投资项目落实的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本市范围内的职务中介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介人除外。

  第三条 对中介人奖励按资金入帐、投入使用、投产纳税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四条 新注册的市外国内投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入帐额的1‰奖励中介人;新注册的国外(境外)投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入帐额(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下同)的2‰奖励中介人。

  第五条 新注册的市外国内投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投入使用额的4‰奖励中介人;新注册的国外(境外)投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投入使用额的5‰奖励中介人。

  第六条 外来投资新注册的项目从应纳税之月起,连续24个月按缴纳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的4%奖励中介人。

  第七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不包括项目前期费用、项目流动资金以及技术转让费。
  项目固定资金投资资金的认定,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市财政局出具的核准通知书为准。

  第八条 同一项目如有多个中介人,奖金分配由第一个中介人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不影响受益单位对中介人的另外奖励。

  第十条 中介人所得奖金中如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由中介人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对中介人的奖励,由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列支,一年发放一次。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级财政有财务关系的项目的中介人。葛店开发区、各区、长港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6日起施行。原有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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