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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厦门市“电子缴税”信息系统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0 生效日期: 2003-06-20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信息港建设,增强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厦门市政府组织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共同研究实施,建立了快捷、方便的网络作业电子缴税信息系统。现将“电子缴税”征收方式改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厦门市“电子缴税”信息系统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市国税局、地税局所管征的各项税费运用人民银行同城电子清算系统实现税务、国库与银行三方电子数据结算。

  二、纳税人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逐步纳入厦门市“电子缴税”信息系统,所缴纳的国、地税各项税费由各商业银行直接按照税务机关的征税指令从其缴税帐户扣缴并解入国家金库。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扣缴税收的商业银行向纳税人开具《厦门市电子缴税回单》作为税款支付凭据。

  四、各相关部门均应将银行开具的《厦门市电子缴税回单》视同纳税人的缴税完税凭证。厦门市以外的地区需要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的,由纳税人按规定手续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柜台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五、本信息系统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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