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8 生效日期: 2003-04-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鄂财税发[2003]6号
各市州、直管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贯彻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将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营业额400元提高到省辖市(不含恩施市、直管市、林区)城区为1500元,其他地区为1000元;将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标准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标准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标准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以上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