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4 生效日期: 2006-04-0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梧政办发[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梧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梧政发(1998)4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工作从2006年4月份开始进行,并对历年未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实行追缴。为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依据和缴纳对象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 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确定”,第九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金额按照年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一)在县(市)、乡(镇)的单位安排比例不低于2%;(二)在自治区辖市的单位安排比例不低于1.5%”。
  (三)《梧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区行政区划内的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十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部(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金额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县(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央和自治区驻梧机关事业单位,继续由原征收单位(市、县(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机构)收缴。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征时间和缴纳标准
  (一)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征时间从2005年1月起至12月止,共12个月。
  (二)市本级和城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
  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职工总人数×安排残疾人的比例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根据《2005年梧州年鉴》中的市统计局统计数据,2004年我市职工的平均工资为13465元。
  (三)各县(市)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
  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职工总人数×安排残疾人的比例2%-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县(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各县(市)2004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以本县(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办法
  (一)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核查,各单位应如实报送本单位2005年在岗职工人数和已安置残疾人数,针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标的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属于在市税务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所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同时抄送到市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各单位自收到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应在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如期将应缴款项拨转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的保障金收入专户,再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月如数上缴到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专项管理。
  (三)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仍实行分级管理办法,市本级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收缴(除税务机构代收外),市劳动监察部门配合。各县(市、区)管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
  残疾人保障金的缴纳原则上不得减免。确因特殊困难需缓交或减免的,可由缴费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上年度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意见执行。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具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把做好2005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当作促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各级党政领导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求真务实的态度和深厚的感情,旗帜鲜明地贯彻国家残疾人就业政策,积极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努力提高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通过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促进残疾人的就业;通过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增强社会帮助残疾人就业意识,促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全面展开。
  (二)各单位要依法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工作,特别是市直和县(市、区)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国家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规和政策,做到率先垂范,坚决执行。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每年度的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严格把关。对没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不予通过每年的劳动保障监察,并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各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做好下属单位和行业内各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2005年度及其以前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工作。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第十六条规定,对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补交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虚报录用残疾人职工人数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罚款一律上缴市财政社会保障金专户,对不接受处罚或接受处罚后始终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