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3]35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保障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交通、出行的需要,综合考虑有关方面的实际情况,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改革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的车辆配备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本人自愿不再要求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由省财政按正省级每人每月2500元、副省级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给予交通补助,补助资金逐月随工资发放。
二、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要求配备相对固定用车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享受交通补助政策的副省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原配备的相对固定用车,由省财政收回另行分配。
四、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