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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长江黄石段禁渔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03]35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渔业资源,根据《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决定从2003年起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为了加强长江黄石段禁渔工作,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安排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湖北段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03]7号)精神,我市长江流域鄂州花马湖排灌站至阳新下巢洲全长81公里江段从今年起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统一实行禁渔制度。现就长江黄石段禁渔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重大意义。长江是淡水渔业的摇篮,是鱼类资源的宝库,长江渔业在我国淡水渔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长期以来,由于围湖造田、水域污染和酷渔滥捕等因素影响,长江渔业资源出现了日益衰退的现象,严重威胁全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及时实施禁渔期制度,是对水生物资源保护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施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提高捕鱼质量和效益的迫切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实行禁渔期制度的宣传,使禁渔期制度在沿江地区家喻户晓,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二、切实加强对禁渔工作的领导。禁渔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保持禁渔期制度在我市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黄石市长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沿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禁渔工作,成立以政府分管渔业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禁渔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渔业、公安、财政、工商、民政等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面、港口、市场实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努力实现'三无'管理目标。

  三、妥善解决专业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禁渔期间,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专业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切实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禁渔监督检查。各地要在监督检查中做好'四个结合',即联合检查与分散检查相结合,水上检查与陆上检查相结合,江中检查与市场检查相结合,白天检查与晚上检查相结合。检查过程中,各级渔业、公安、工商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公安部门要将禁渔工作纳入水上治安的日常工作,同渔业部门一起在禁渔期内做好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在江面开展联合检查活动,依法严肃查处非法捕鱼、电鱼、毒鱼、炸鱼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捕鱼器具市场管理,在每年的禁渔期间要同渔业部门一起联合开展渔具市场检查,禁止销售电捕鱼器,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电捕鱼器窝点。与此同时,要加大集贸市场管理力度,严禁捕捞江鱼上市,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擅自贩卖、运输、销售江鱼的行为。民政部门要对困难渔民实施救助。

  五、加大对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投入。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公益性事业。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禁渔经费投入,改善禁渔执法装备,促进禁渔工作扎实开展。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附:黄石市长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胡德春  副市长
      副组长:罗应中  市政府副秘书长
          董美和  市水利水产局局长
      成 员:汪敦永  市公安局副局长
          卢国淦  市民政局副局长
          林传望  市财政局副局长
          彭周卫  市工商局副局长
          侯国兴  市水利水产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利水产局办公,侯国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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