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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4 生效日期: 2003-03-04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时间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时间,暂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本通知下发以前,下岗失业人员已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再就业优惠证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1)9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武政办(2002)127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收费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优惠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继续享受收费优惠政策,至3年期满为止。
  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享受收费优惠政策之日起一个月后停止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自享受收费优惠政策之日起一个月后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统一使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式样由省劳动保障厅制作的《再就业优惠证》。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由本人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经街劳动保障所审查,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予以发放。本通知下发前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未到期的,需凭该证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的《再就业优惠证》。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到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有关收费单位备案,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并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各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要对现有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关收费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应予免收的各项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市、区人民政府和再就业有关部门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市、区监察、劳动保障和物价部门要设立举报咨询电话,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的举报和咨询,对举报和检查出的问题,一经查实,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者责任。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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