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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24 生效日期: 1991-12-2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办]发[1991]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建设,更好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和人民法院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是贯彻执行《档案法》,实行依法治档的一项重要措施。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自报公议,上级法院审定的原则。



    关联法规    

    第三条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建立考评定级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院长、办公厅(室)主任、档案机构负责人和评审员组成。最高人民法院考评定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档案工作考评定级办法、标准,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对各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各高级人民法院考评定级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对各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各中级人民法院考评定级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海事等专门法院。

第二章 考评定级标准


    第五条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定级分为三级。每一级标准均设管理工作、基础设施、业务建设和其他四个类别。每一类包含若干项具体内容。考评时应对各项内容进行全面考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采用百分制计分法。
  总分达到90分以上为一级、76-89分为二级、60-75分为三级。

第三章 申报、评定、审批程序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照等级标准自测,认为达到某一级标准时,即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本法院档案工作概况,对照标准自测情况、申请定级的要求与理由、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八条 考评定级领导小组,应根据申报,对照等级标准组织进行现场检查、评议,以所得分数确定相应的等级。



    第九条 凡经过考评定级的人民法院,均由上一级人民法院颁发等级证书。每年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等级证书的效力和奖励

 

 


    第十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考评小组可随时进行抽查。发现档案工作水平下降的,责成受检单位限期改正,到期仍不合格者,收回证书,重新申报;持证单位的档案工作水平提高较大,每年均可申报晋级。



    第十一条 等级证书是持证单位档案工作水平的标志,对获得一、二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由上级法院或本法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评审员的聘任

 



    第十二条 评审员的条件
  (一)熟悉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方针、政策和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有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熟悉掌握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办法和标准。
  (四)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第十三条 评审员职责
  (一)对档案工作考评定级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对受检单位档案工作的考评定级工作。
  (三)及时向同级和上级法院反映考评定级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 评审员聘任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根据考评工作的需要,聘任评审员3-5人,评审员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附件: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标准

 


  一、管理工作
  1.领导:(1)有院领导和办公厅(室)领导分管档案工作,2分;(2)档案工作纳入院、厅(室)工作计划,2分;(3)档案部门的正当要求和合理化建设能得到支持,实际问题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2分。共6分
  2.机构人员:(1)依照《档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设置了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3分;(2)配备了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干部,3分;(3)档案干部具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年龄结构合理、能胜任工作,2分;(4)档案干部任命了相应的审判职称或评定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2分。共10分
  3.职能任务:(1)对本院各职能部门形成的各类档案(人事档案除外)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并积极提供利用,2分;(2)对本院各职能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了监督和指导,2分;(3)对下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的档案工作进行了监督和指导,2分。共6分
  4.工作制度:(1)制定并落实了包括归档、库房管理、借阅、保密、档案干部岗位责任制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3分;(2)在考评定级前二年内未发生过丢失、烧毁档案和泄露档案机密,2分。共5分


  二、基础设施
  5.档案库房:(1)有容纳全部档案的专用档案库房,3分:(2)档案库房周围环境没有水、火灾隐患;1分。共4分
  6.办公室、阅卷室、机房:有档案干部办公室,外调人员阅卷室、机房,共3分
  7.装具:(1)有容纳全部档案的档案箱(柜)或密集架,3分;(2)档案卷盒,卷皮及纸张的规格、质量符合规定,2分。共5分
  8.设备:(1)有防盗、防火、防湿、防虫、防光等防护设备,2分;(2)有整理、修复档案的用具和材料,1分;(3)有复印机、计算机、空调机等,2分。共5分


  三、业务建设
  9.收集:(1)本院各类档案按规定及时归档,严格检查验收,3分;(2)各类档案收集齐全、完整,2分。共5分
  10.整理:(1)案卷按规定装订整齐、美观、牢固,2分;(2)案卷封面、目录、页码、备考表填写齐全、准确、工整、清晰,2分;(3)案卷内材料按规定排列,2分;(4)破损、褪变文书材料按规定进行了修复,2分;(5)各类档案放置有序,便于查找利用,2分。共10分
  11.检索工具:(1)有全宗介绍,各类档案归档登记簿,分类目录索引簿,2分;(2)有当事人人名索引卡片或文件文号,2分;(3)在5分钟内能为利用者调出案卷,1分。共5分
  12.保管:坚持档案库房温湿度测记,并能采取措施将库房温湿度分别控制在15℃--25℃和45%--60%的范围内,共2分
  13.保护:(1)每月检查档案,有检查记录,1分;(2)档案无霉变、褪色、尘污、虫蛀、鼠咬、破损现象,1分;(3)库房、机房卫生整洁,2分。共4分
  14.鉴定:对档案进行了认真的清理鉴定,并做到鉴定准确,手续完备,共2分
  15.利用:(1)有查阅、调借档案登记簿及利用效果登记簿,2分;(2)积极主动提供档案资料信息取得突出效果,2分。共4分
  16.统计:(1)建立了档案工作台账,有统计报表,能迅速、准确地提供各项统计数字,2分;(2)能按规定时限向上级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报送档案工作统计报表,2分。共4分
  17.编研:有自编或参加编撰的本院大事记、组织沿革、院志或其他专题著作,共3分
  18.监督指导:(1)能全面掌握和提供本院及下级法院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2分;(2)对下级法院有关档案工作的请示能及时、正确地答复,切实帮助解决了业务问题,2分;(3)能及时总结、推广档案工作先进经验,2分;(4)严肃执法,发现问题能及时妥善处理,2分。共8分
  19.干部业务培训:(1)对本院各职能部门立卷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2分;(2)对本院和下级法院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并收到明显效果,2分。共4分


  四、其他
  20.(1)档案工作成绩突出,被上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单位评为先进单位的,2分;(2)档案干部本职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被本院、上级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评为先进个人、记功奖励的,1分;(3)认真完成本院领导或上级人民法院委托的重要工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1分;(4)有创造发明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1分。共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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