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3]商151号
莆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莆田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莆市价[2003]22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1]239号)精神,我局在委托你市物价局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你市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莆田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0.45元/吨(按实际用水量)。
二、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对象为莆田市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按用水单位的实际水量计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单位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
四、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对领取城市最低保障生活费的居民应采取减免政策或适当提高最低保障生活费,以保证低收入居民生活稳定。
五、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六、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严格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代征手续费应控制在污水处理费总额的1%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