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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偷税抗税案件备案、移送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18 生效日期: 1992-03-1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内检侦[1992]40号

各盟、市、旗、县、区检察院、税务局,呼铁运输各级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偷税抗税案件备案、移送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治区检察院、税务局[1991]内检侦字第238号联合下发的《税务检察室工作暂行办未能》的规定,认真做好偷抗税案件的备案、移送工作。通知中所规定的几种法律文书,各地可按规定样式自行印制。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分别逐级报告自治区检察院和自治区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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