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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扶贫资金分批扶持重点贫困村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9 生效日期: 2003-01-29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鄂发[2002]4号)文件精神,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事权划分、分级负责的原则,现就集中扶贫资金扶持重点贫困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批扶持:统一规划,分批实施;突出重点,集中扶持;资金分类,各有侧重;重点村的项目资金原则到村,跨重点村的项目,原则到乡,覆盖到村,受益到群众;保持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乱,集中投入,各记其功。

  二、安排重点:从2003年起,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扶持、分年实施的要求,对国家和省定的29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每年选择300个村进行重点扶持;省定重点贫困乡、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市、县重点扶持。

  三、集中资金:为保证扶贫资金集中投入到每年选择的300个重点村,根据当年扶贫资金的规模,由省政府将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各自总量的80%集中起来,以规划为依据,以项目为载体,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到300个重点贫困村;其它20%的资金用于解决面上急需安排的项目,并向重点贫困区域倾斜。扶贫信贷资金以县市扶贫开发规划为依据,围绕产业开发项目,实行集中投放。省组织的对口帮扶单位所安排的扶持资金,尽可能投入到相关项目上。各市(州)、县要围绕重点村规划的项目,将市(州)、县内其他相关渠道的资金,尽可能与扶贫资金配合起来,集中投入到重点村。

  四、方案提出和下达:建立工作互商制度和文件抄送制度。每年中央扶贫资金下达后,财政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商省财政厅、省计委及时研究提出初步分配方案;以工代赈资金由省计委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及时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扶贫信贷资金由农行省分行和省扶贫办及时研究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初步分配方案上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组织项目论证和审批,及时编制下达计划,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五、资金使用:各类扶贫资金应按照国家《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信贷资金主要集中扶持以资源优势为主的特色产业,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生产经营性项目和“五改三建”(改路、改水、改厨、改栏、改厕,建池、建园、建家)中小型分散到户的项目,在以农户投入为主的基础上,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给予扶持。

  六、项目及资金管理:做好扶贫项目前期工作,建立扶贫项目会审制。由市(州)、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项目上报纳入省级扶贫项目库予以备选。凡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扶贫资金不予支持。各地要推行公示制,将年度集中扶持的重点村名单、扶持项目和扶贫资金的安排及使用情况,在项目实施的乡、村张榜公示,增加扶贫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必须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和省财政厅《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管理制度,加强扶贫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管,坚持计划到项目,资金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全面推行报账制管理,并按报账制的规定程序拨付资金。扶贫信贷资金项目按国家和省的有关管理办法实施。

  七、组织协调: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建立协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定期组织成员单位研究扶贫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编制扶贫开发规划,统一确定各年度集中扶持的重点村,统一确定重点扶持方向,统一审定年度扶贫资金分配的原则,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的扶贫工作,统一检查、督促各项扶贫开发政策的落实。市(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年度集中扶持的重点村的申报,协调、督促本地区扶贫资金的落实和扶贫任务的完成。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贫困地区各级政府要继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扶持措施,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重点村,扶持项目落实到重点村,扶持资金落实到重点村,扶贫工作责任制落实到重点村。

  八、检查验收:省每年组织一次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扶贫政策落实和扶贫开发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同时,按项目建设的标准进行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结果,财政和扶贫主管部门要建立资产登记档案,以确保各类扶贫资金的安全运行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予以惩处,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重点县和重点村的扶持资格。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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