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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湖北段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9 生效日期: 2003-01-29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决定从2003年起实行长江禁渔制度。为了保障长江禁渔期制度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渔期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03]号),我省禁渔区域为长江湖北段和汉江。其中,葛洲坝以上至巴东的长江段,每年的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实行禁渔期制度;葛洲坝以下至黄梅小池口的长江段和汉江,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实行禁渔期制度。在禁渔期禁止所有的捕捞作业。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需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苗种的,须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农业部批准。

  二、对禁渔工作的要求与措施
  (一)充分认识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长江是淡水渔业的摇篮,是鱼类资源的宝库,长江渔业在我国淡水渔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面对长江渔业资源日益衰退的现状,国家对长江实行禁渔期制度,是国家实施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加强对实行禁渔期制度重要意义的宣传,使禁渔期制度在沿江地区家喻户晓,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配合。
  (二)切实加强禁渔工作的组织与领导。沿江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禁渔工作,成立以政府分管渔业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禁渔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渔业、公安、财政、工商、民政等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面、港口、市场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要努力实现“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江鱼”的管理目标。
  (三)妥善解决专业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禁渔期间,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专业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切实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加大对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投入。对长江实行禁渔期制度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公益性事业。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禁渔经费投入,改善禁渔执法装备,以促进禁渔工作的扎实开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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