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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漳州市区停车场管理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1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漳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漳价[2003]费11号

芗城区物价局、龙文区发展计划局、市区各停车场:
  为规范市区各种类型停车场的管理收费,制止乱设点、乱收费的现象,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根据《福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2001]服字14号,结合市区停车场的实际情况,特对市区停车场的管理和收费标准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市区设立的停车场均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凭工商营业执照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物业小区停车场列入物业收费管理,需具备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市区临时停靠点的设立,必须经所在区综治办批准,凭批准文书到辖区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确定收费标准。停车场、停靠点具备上述条件后,方可进行营业并按规定标准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视为违规收费。

  二、停车场、停靠点应有专人管理,保证寄管车辆的安全。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发生责任事故,停车场、停靠点应负责赔偿寄管人车辆的损失。

  三、各停车场、停靠点必须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四、市区停车场实行属地管理,隶属芗城区域的,到芗城区物价局(南昌路96号区政府大楼三楼)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和确定收费标准;隶属龙文区域的,到龙文区发展计划局(迎宾路步文镇政府对面东城花园B幢602号)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和确定收费标准。

  五、漳州市区停车场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六、考虑部份原固定停车场本年度已按合同交纳场地租金及押金等特殊因素,2003年4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原固定停车场的月票可仍执行原定标准,即每月每辆寄管的自行车8元、三轮车15元、二轮摩托车35元,从2004年1月1日起一律执行新标准。

  七、鉴于旅游点停车场的特殊性,市区旅游点停车场收费标准单列制定,见附表二。
  本规定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以往市区停车场管理和收费标准的文件与本文有抵触之处一律以本文规定为准。

附表一  漳州市区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览表
  逐月收取.
  附表二  漳州市区旅游点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辆·次
  3.停车超过夜间12点
  按本文规定重新计算.
  4.以后新增旅游点停车
  场按二类区标准执行,
  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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