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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物价局关于家电信息终端产品技术鉴定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0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十堰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十价经[2002]227号

市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家电信息终端产品技术鉴定收费的请示》悉。鉴于在实施终端产品技术鉴定中需运用设备和技术检测、聘请技术专家等费用的实际,经研究,现将家电信息终端产品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大家电(洗衣机、高档音视品、电冰箱、空调器等价值在1000元以上产品)每次120元;小家电(价值低于1000元以下的产品)每次50元。
  二、家电信息终端产品技术鉴定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且应向委托方出具技术鉴定结论书,对于不出具技术鉴定结论书的委托方可拒绝交费。对鉴定结论属维修方责任的其鉴定费用由维修方承担。
  三、你单位接文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服务价格监审证》变更手续,实行明码标价,并接受物价部门的年度监督审验。
  以上标准试行一年,从二00三年元月一日起至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重新申报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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