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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属工业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实行“老人老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6 生效日期: 2002-12-06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了深入推进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市属授权营运机构的建设步伐,1997年,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市属工业局体制改革的决定》(武发[1997]25号),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对这次工业局改制过程中,退出国家公务员序列而进入资产营运机构和工业联社的原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退休时仍享受行政机关同类人员的退休待遇,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在这之后陆续组建相关授权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时,市委、市政府在批复中继续延用了该项政策。为了切实解决好执行文件中存在的“老人”界定、具体操作、资金来源和标准等问题。
  现就贯彻落实市委(武发[1997]25号)文件中关于实行“老人老办法”的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老人”的范围。根据市委(武发[1997]25号)文件精神,“老人”的范围包括:1997年工业局改制时由国家公务员序列进入资产营运机构和工业联社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随后市委、市政府在新组建的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实施方案的批复或有关批文中,明确规定享受“老人老办法”政策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上包括原机关在编工勤人员)。在确定“老人”范围的基础上,由市人事局按照“老人”退出公务员序列时的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和相应的工资待遇予以界定。

  二、落实“老人”在职期间的相关待遇。“老人”退出公务员序列而进入企业(单位)工作期间,享受该企业(单位)的职级和工资等有关待遇。企业(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统一“老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老人”所在企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老人”的缴费年限从市委、市政府批复组建营运机构的次年起,由企业(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老人老办法”退休养老金差额补充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由有关控股公司、集团(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测算的金额设立。该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弥补“老人”与机关同类人员退休费的差额,市财政局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五、“老人”退休养老金差额的发放。“老人”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企业基本养老金;市人事局根据其退出公务员序列时的职务(或工人技术等级)和相应工资待遇,比照机关同类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进行核实,若企业退休养老金低于机关同类人员退休费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单位)从专项基金中予以支付。若企业退休养老金高于机关同类人员退休费标准时,其高于的部分仍由本人领取。“老人”退休后,遇有国家政策规定对企业基本养老金、机关同类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进行调整时,则据实作出相应的调整。

  六、有关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原为“老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应由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协商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或由个人出资购买。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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