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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襄樊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6 生效日期: 2002-11-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2]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建设局、市体改办、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计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关于襄樊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襄樊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市建设局、市体改办、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计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
  为加快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科技型企业的转变,促进勘察设计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
  体制改革应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企分开、改企建制、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原则,全面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提供全过程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两年时间,分期分批将市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2002年首先完成市属勘察设计单位的改企建制,2003年1月1日起与各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市编办核销各单位的事业编制,依法进行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2003年基本完成各县(市)、区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改企建制。

  二、体制改革的形式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产权出售、财产租赁等方式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动态股权制企业、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提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照《公司》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改为企业与制度创新应同步进行。鼓励和支持各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联合和兼并,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命令将某一部门和行业所属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全部或绝大部分捆在一起,拼凑企业集团。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进行改造。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要充分发挥自身技术、知识密集的优势,面向经济主战场,通过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积极开展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等业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服务,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勘察设计咨询业属竞争性行业,国有资产可以大部分或者全部从中退出。

  三、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社会保险统筹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时,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均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统筹。从2002年10月1日起,按本地政府规定的社会统筹比例,分别以2002年10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2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有事业费的单位,按2002年9月当地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标准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对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项目、标准,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认真进行清理认定。凡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得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
  4、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衡衔接,对在2007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保险金,采用加发补贴(即待遇差)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待遇差为2002年10月本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2年10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待遇差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4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6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7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7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待遇差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5、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6、2002年10月1日(不含)前,已经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实施细则调整执行。已按企业计发办法执行的仍维持不变。已经随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仍按国家有关行业企业移交规定执行。
  7、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办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内退期间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8、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9、勘察设计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从参加工作当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凡没有参保和缴费的,应按规定补缴。
  10、所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职工,改制后都必须按《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所在地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产权界定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先行清产核资,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产权界定的依据是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或其他部门批文及资产来源原始证明资料。
  3、全民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前的全部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政府部门批文明确为企业化管理、资金自筹或自负盈亏等后,国家投入部分仍界定为国有资产,其他新增净资产界定为企业集体资产,为原单位职工共同所有;虽有政府批文,但未明确单位经营性质的,如无国家投资,则单位财产界定为集体资产。
  4、对开办时附属于政府有关部门,无政府编制部门批文,仅有所隶属部门批文的勘察设计单位,如文件明确该单位为自负盈亏的,所隶属部门也未拨付相关费用,但由所隶属部门发放工资的,其所积累资产的一半界定为集体资产,其余为国有资产。
  (三)资产处理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可将闲置资产、不良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剥离,不核入企业资产。剥离资产的使用,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2、勘察设计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按房改政策处理;幼儿园、医院、食堂等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可委托企业管理,也可交政府、社区。
  3、对土地资产的处置,既要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又要考虑勘察设计单位的承受能力,下面六种形式任选一种。
  (1)原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只评估不出售,不入股,照老办法使用。
  (2)租赁土地使用权。改制前属困难企业的,可申请缓、免交租金。
  (3)采取“支票背书”的方式空转,把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对应缴土地出让金,企业按财政周转金的利率支付土地资产占用费。
  (4)出让土地使用权。企业按不高于地价的40%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
  (5)土地作价入股,参与分红。
  (6)先对经营性土地处置,非经营性用地暂不处置。
  4、对资不抵债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用土地出让金冲抵亏空。特别困难的,经批准,可在3一5年内免交土地租金。
  5、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净资产出售前要按《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保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襄政发[2000]23号)要求,预留离退休人员医疗费、交通费、水电补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伤残人员护理费、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困难补助费、长期病养人员生活费等。
  6、经财政部门(清产核资部门)审定,3年以上(截止2001年12月1日)的应收帐,确定无法收回且符合坏帐条件并取得法律文书的,可按帐消债留的原则,作为坏帐处理,按零值计算。
  7、转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产产权可向本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和技术骨干、部分职工实施整体或划块转让。资产大于负债的,可由购买方买断净资产,一次性付款的可获得20%一30%的折扣优惠。净资产量较大、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实行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付总价款的30%;首期付款50%的,可获得10%的优惠,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可采取由购买方全部接收原单位职工,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对经营能力较强,职工群众拥护的原单位经营者,在取得主要债权人认可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以经营者个人承担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8、产权转让应按照合法程序,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允许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资产原值或评估值,并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售价低于评估值20%的,要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9、鼓励职工投资入股。职工个人持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进行量化,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以利于企业发展。职工个人股权配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10、转制单位有净资产的,经批准可将全部或部分国有、集体净资产按职工购买股份的一定比例配股(国有资产按1:0.5,集体资产按1:1),职工配股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若干年后收回。
  11、鼓励技术、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建立科技成果股权投资和收益制,积极试行股份期权制,以稳定人才,调动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
  12、对国有和集体资产存量较大、暂时不能出售变现的勘察设计单位,要积极推行动态股权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经贸委、财委、体改委、国资局、劳动局、人事局、董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动态股权制的意见〉的通知》(襄发[1999]28号)和《襄樊市企业实施动态股权制改革规范运作规程》(襄动股办[2000]45号)要求,从国家股、集体股中暂时划出一定股份配置岗位股,职工购买风险股,年终根据经营情况奖励贡献股,实行按基本劳动分配、按贡献分配、按资本分配的三位一体的分配制度。
  (四)职工安置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原单位员工身份自然解除,企业整体接收原单位职工,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再按现行企业用工管理规定,进行用工制度改革。
  2、改制后的企业,要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用工制度。对未能竞争上岗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鄂政发[2000]66号文件发给经济补偿金;对愿意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的标准按其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安置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改制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改制时合同到期不能续签的,企业应及时与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并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3、参加了失业保险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终止合同后未能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改制前应发而未发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费,结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公益金,应报未报的医疗费,应还而未还的集资款、抵押金等,原则上应以现金足额支付或偿还给职工。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若职工本人愿意,也可转为职工个人在企业中的股份,职工对这部分股金拥有终极所有权。向原单位职工实行整体或划出转让的企业,以上资金也可作为职工买断企业产权的出资,冲减净资产总额。
  (五)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1、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
  [1999]14号)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享受国家、省、市对科技型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2、税收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省科技主管部门和省地方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后,可免征营业税。
  (2)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经批准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和省对科技型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免征自用仪器设备进口关税,免收科技业务用房的建设配套费。
  3、所有勘察设计企业收费都必须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的标准执行。
  4、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的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考虑到原单位名称的品牌和无形资产,改为企业后的5年内,可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上附注原单位名称。
  5、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需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房产、土地登记、供水、通讯过户手续以及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费用减免,应按国家计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
  6、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企业时同时享有各级政府制定的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其他优惠政策。
  (六)其他相关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公司制企业的,应按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聘任经理层,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转作。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由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或者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合伙企业的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者,应当成为企业的主要持股者。改为公司制等其他类型的企业法人代表,原则由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或者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3、改制后为国有企业的,单位党群隶属关系不变;转制为民营企业的,党群隶属关系按属地化原则移交改制企业所在地党委。各级党组织都要认真研究新体制下的党建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不断加强改制企业单位党的建设。
  4、改制后所有制性质为民营的勘察设计单位,其党、工、团组织的负责人仍按现行办法产生,可不设专职人员。民营单位的经营者要注意发挥企业党群组织在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协调职工与企业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企业要大力支持党群组织的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活动经费,从多方面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5、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工资分配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
  (1)工资总量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同时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和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规定。
  (2)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按照《湖北省国有企业试行经营管理者年薪制的意见》(鄂政发[2000]63号)实行年薪制。
  (3)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工资收入内部分配制度,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4)凡原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改为企业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体制改革的基本程序和组织领导
  (一)做好体制改革的准备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全体干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拟定改企建制方案并履行相应批准手续。在摸清家底、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单位情况的改企建制形式,起草改企建制方案(预案)和相应的配套文件,并经职代会通过,取得出资人同意,报上级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清产核资工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各单位改制前须对报废、报损的资产及呆帐进行清理,应由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其中确需报废、报损、核销的要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改企建制的申报按以下审批程序:
  1、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改企建制单位的《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预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销事业编制和办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2、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3、到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企业劳动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划转手续;
  4、到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国有资本,办理企业资产产权登记;
  5、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和换领工商营业执照;
  6、到市物价部门办理《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
  7、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8、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重新核实企业资质级别,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9、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报市经贸委审核;成立国有独资公司应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改革的领导,改制单位的原主管部门要支持和帮助所属单位开展体制改革工作。成立全市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改企转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通过加强领导,紧密配合,上下协商,共同努力,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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