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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01 生效日期: 2003-02-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正确依法行使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行政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审批核准环节,已经设置的,一律废止。


    第五条    监督机关采用下列方式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一)接受招投标文件和资料的备案;
  (二)接受投诉人的投诉、群众的举报和投标人的核查申请,并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理;
  (三)参加资格预审会和开标、评标会。
  上级监督机关可以对下级监督机关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进行监督。上级监督机关发现下级监督机关做出的监督执法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可责令其改正或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监督机关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的范围包括: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实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三)招标人采取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合法;
  (四)工程是否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
  (五)招标人是否依法发布招标信息和接受投标人的投标;
  (六)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代理资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标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各项文件的报备手续;
  (八)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答疑会纪要,下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实质性条款前后是否一致;
  (九)评标委员会组建、组成及其评标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十)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
  (十一)招标人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十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监督机关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同阶段,对下列内容加强监督:
  (一)招标文件编制阶段。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完成,在招标文件中不得提出超过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的施工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条件要求。
  (二)招标公告阶段。
  自行办理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 十二条的规定,将有关材料报监督机关备案。
  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按《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9号)规定核准为自行招标的工程,应同时向监督机关报备,监督机关不再审核其是否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在投标过程必须到场,并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招标人有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交。
  投标保证金应设立专户,不得动用,在通知未入围投标人或未中标人的同时,将保证金本金与利息退还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发放阶段。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同时,将招标文件报监督机关备案。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果报告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的同时报监督机关备案。
  (四)开标、评标阶段。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合法,评标专家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评委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 42条的规定,将书面评标报告抄送监督机关。
  (五)定标阶段。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监督机关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六)施工合同签订阶段。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初次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同时附有该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

    关联法规    

    第八条    监督机关应当按以下程序接受备案材料:
  (一)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和中国民航总局、建设部《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机发[2001]229号)等规定,对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项目的备案材料应予拒收。
  (二)对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当接受备案并出具签收单;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应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须补充的材料,待材料补充完整、符合要求后再接受备案。
  (三)监督机关接受备案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应在收到备案文件后5天内书面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改正或作出其他处理决定,特殊情况在5天内无法做出书面通知而需要延期的,应书面告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监督机关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福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进行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后,应将中标结果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监督机关申请核查,监督机关应当按《福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8号)第 27条的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暂缓发出中标通知书。超过期限的核查申请,监督机关可不予受理。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干预或影响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对有违法行为的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的有关资质、资格、业绩、质量、安全、评奖和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等证明材料或者验印的复印材料,无须经监督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验证,投标人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禁止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验证条款要求。违反本款规定设置的有关验证条款,其所要求的证明或文件材料不得作为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 2月1日施行。
2003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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