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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及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7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厦价商[2003]5号

厦门市同安电力公司
  你单位同电[2003]综字006号《关于核定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函》已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闽价[2002]商661号《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核定及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现将我市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核定标准及免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的核定问题。为降低农村电价,避免同价过程中对同安区综合电价推动过大,根据省物价局批复的同安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农村电网维护费仅包括低压线损和电工工资二项,经审核,同安区农村低压线损按12%计算,农村电工工资按0.05元/千瓦时核算,同安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核定为0.1138元/千瓦时,农网运行维护费暂不纳入此次农村电网维护费中,将在以后的电价调整中予以逐步解决。

  2、对于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市、区国税部门应按照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闽价[2002]商661号文的规定精神,给予免征增值税。各供电单位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本批复自2002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国税部门已征收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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